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