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已废止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对景建筑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