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对景建筑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