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和整治:(一)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三)其他建筑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