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旧城内历史文化街区外重点道路及其两侧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的评估。未经评估,或者未通过评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重点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