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旧城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具有保护价值,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