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调整旧城城市功能和疏解旧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降低旧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旧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