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

(五)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