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四)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五)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