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