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已废止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违法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