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十四条已废止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应当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