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十五条已废止历史文化街区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城市景观线、对景建筑的名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历史河湖水系的名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