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十三条已废止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