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十二条已废止皇城保护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以四合院为衬托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和建筑风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