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对立法工作的督促推动作用。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