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适用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