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及转地方性法规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适用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