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立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法规案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要求组织视察、座谈或者听证。

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顾问可以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