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及转地方性法规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