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及转地方性法规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