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需要对其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订,依照本规则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的程序规定,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