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需要对其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订,依照本规则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的程序规定,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