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送征求意见和报请批准及公布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修改、废止决定报经批准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庆阳人大信息网及《陇东报》全文刊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公布修改决定,应当同时公布根据修改决定修改后法规文本。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