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修改、废止决定报经批准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庆阳人大信息网及《陇东报》全文刊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修改决定,应当同时公布根据修改决定修改后法规文本。

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通过和施行日期。

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