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义务植树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载明植树的任务、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建设目标等要求。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