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义务植树的重点单位。

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由本单位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义务植树由其学校负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