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义务植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参加植树劳动;

(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绿化;

(三)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