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油田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管理,限期安全封堵,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启。对套管破损的油(水)井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彻底关闭。中转站、联合站等生产设施应当在油田生产单位确认无使用价值后六个月内予以拆除,限期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