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油气集输管线和油气储存设备的巡查,定期进行检测、维修,采取有效的防腐、防裂等措施,防止渗漏、溢流事故发生。

油田生产单位发生井喷、管道破裂、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因盗窃事件致使原油泄漏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污染扩大;落地污油污物应当在排除故障10日内予以清除,居民区内污油污物应当在2日内清除。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油田抢修、排除故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