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油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油田生产环境,支持油田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盗窃原油和破坏输油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清理和取缔非法收油、售油场点。严禁非法采油、炼油,保障油田生态环境安全,依法维护油田开发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管道人为破坏。发生管道破漏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配合油田生产单位抢修和清理污油污物,并依法维持现场秩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