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市级各预算单位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