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揭发和控告行为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