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条已废止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