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总预算草案

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