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有关预算、决算情况和资料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意见。不予纠正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