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有关预算、决算情况和资料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意见。不予纠正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