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市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及时将决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市本级决算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