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采矿权人开办、停办、关闭矿山,应按规定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