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