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