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采矿权人必须根据批准的矿山设计进行矿山建设。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方案开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