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以下优惠:(一)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矿产资源的,可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可减缴资源补偿费;(三)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可减缴综合回收的共、伴生矿产的资源补偿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