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矿产资源的,可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

(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可减缴资源补偿费;

(三)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可减缴综合回收的共、伴生矿产的资源补偿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