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