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六条有效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原抵押备案机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