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