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探矿权转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一定的勘查成果并完成规定的最低投入;

(二)在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受让人具有与所勘查作业范围和勘查矿种相应的资金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