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八条有效探矿权转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一定的勘查成果并完成规定的最低投入;(二)在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受让人具有与所勘查作业范围和勘查矿种相应的资金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