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七条有效探矿权人可将有偿取得的探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采矿权人可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也可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出租、抵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