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八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采取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取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在采矿权出让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