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七条有效因勘查作业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