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四条有效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后,大型、中型矿床勘查报告应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复,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应在二个月内作出批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