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三条有效探矿权人需要变更勘查作业区块范围、勘查对象、名称、勘查期限等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四十日前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探矿权人因故需要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的,应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