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五条有效探矿权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对探矿权人汇交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借阅和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